國內產品之產地標示與海關無涉

    有關報載業者進口美國豬肉再混充一點台灣豬肉,加工製造成水餃、貢丸等產品,係「依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是可以標示「原產地:台灣」一事,係屬對法規適用之誤解。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有關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係依據關稅法第28條授權訂定,該標準旨在規範「進口」貨物原產地應如何認定,以決定貨物應適用之稅率及相關貿易管制。至貨物進入國內後再加工製造販售應如何標示產地,屬國內產品標示問題,應依貨品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與前開海關之認定標準無涉。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豬肉食品原料產地應如何標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9年8月31日預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民眾可上網查閱相關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謝宜芳 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 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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