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研議修正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招標文件內容,擴及都市土地、增加作業彈性

  配合政府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增進能源供應安全與穩定,以達114年非核家園目標,國產署積極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以委託經營、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良利用及標租等多元方式提供國有非公用土地予相關機關(構)或業者規劃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備。   為賡續落實政府太陽光電政策,國產署自108年間建立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下稱標租光電)作業機制以來,迄今短短1年期間,已公告列標5批次計15宗非都市土地,標脫桃園市1宗、苗栗縣2宗、臺中市2宗、嘉義縣3宗、臺南市2宗、高雄市2宗共12宗土地,面積合計16.58公頃,得標設備裝置容量共20,844.835峰瓩(kWp),績效優良。   國產署表示,國有非公用土地於無保育及公用前提下,配合政府政策及兼顧土地利用價值最大化原則,目前以篩選非都市土地使用強度較低之邊際土地(如農牧、水利、鹽業、養殖用地等)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為主要辦理標租光電標的。鑑於覓得非都市適宜土地辦理標租光電愈顯不易,為擴大標的選列來源及配合實務作業所需,國產署甫於109年8月中旬邀集經濟部能源局等相關機關(構)討論研修現行招標文件內容,擬將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保護區國有土地增納為得辦理標租光電範圍,並增加得由承租廠商視個案情形自行評估非都市土地以申請容許使用方式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之相關作業機制,視需要才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未來招標文件修正函頒後,有助於篩選標租光電標的之作業彈性,提升業務辦理效能。   國產署預計於109年底再度辦理標租光電公告,屆時相關招標資訊將揭露於該署各分署網站「招標資訊」項下,歡迎光電業者持續關切並踴躍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立聲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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