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首年8%特別稅率申請期限將屆,籲請臺商加快腳步提出申請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實施以來已吸引近新臺幣(下同)2千億元境外資金申請匯回,帶動近470億元投入實體產業。財政部特別提醒,適用本條例第1年8%特別稅率之申請期限至109年8月14日,即將屆期,有意回臺投資之臺商,宜加快腳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說明,本條例是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轉變,及引導資金回國投資促進產業發展所提供之限時租稅措施,施行期間僅2年,於第1年(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者,由受理銀行按稅率8%扣取稅款;第2年(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則為10%。有意適用本條例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可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經核准適用本條例規定課稅者,應於核准後1個月內將資金匯回;無法於期限內匯回者,得向國稅局申請展延1個月,尚有充足準備時間。此外,臺商可於資金匯回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1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以該匯回資金從事實質投資;經依規定從事實質投資並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以第1年申請匯回適用8%稅率者而言,實質稅率為4%,較一般所得稅制適用稅率20%優惠,請臺商把握機會,儘速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秀琳、劉科長旭峯 聯絡電話:2322-8423、2322-7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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