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紓困不打折,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領取政府之津貼補助等,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取得政府之各項補助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為達到政府確實補償及紓困之美意,109年4月21日增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明定受疫情影響而自政府領取之各種津貼補貼等,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前項津貼補貼免納所得稅無須提出申請,惟仍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補助款揭露填報申報書第1頁損益表第44欄「其他收入」欄位,再自全年所得額項下減除,計算課稅所得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孫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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