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使用發票營業人,當期無銷售額也應按時申報營業稅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應該要按時申報營業稅,實務上常發現公司或行號在辦理設立登記後,因當期無營業額或未購買統一發票,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產生滯報或怠報遭受處罰的情形。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銷售稅課黃桂子 電話:04-7274325轉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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