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電氣產品、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汰舊換新,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汙等政策目標,近年來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規定,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上開規定之貨物,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應將該退還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該等貨物如帳列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該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該等貨物如帳列當年度費用,該退稅款應作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之新車、節能電器產品等貨物,買受人取得該等貨物減徵退還貨物稅稅額,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給付單位退還上開貨物稅稅額無須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陳淑美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黃珮瑗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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