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得為執行的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稽徵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該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或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對抗請求等之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執行命令即對該第三人具有執行力,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未依法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合法送達繳款書,嗣後甲君未依限繳納,遭該局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甲君仍未繳納。嗣查得甲君在A公司任職,並持續領取薪資所得,行政執行分署遂向A公司核發扣押甲君薪資所得之執行命令,惟A公司並未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亦未依行政執行分署命令將扣押之薪資所得交予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該局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A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延遲或不作為,如不承認債務人(即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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