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常有民眾詢問妯娌間財產之買賣為何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為妯娌間為二親等親屬,所以財產買賣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所以妯娌間財產買賣仍應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經國稅局查明並認定為買賣者,則不需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呼籲,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可多使用跨局(區)臨櫃申辦服務外,亦可利用贈與稅網路申報系統完成申報作業,省時又方便,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9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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