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應有僱用事實及給付證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確實任職於該營利事業外,並應保存員工領取薪資收據或簽收的資料,如係轉帳方式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轉帳證明等相關資料。倘經查明無給付薪資事實,係屬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被甲君檢舉虛報其106年度薪資所得28萬元,經該分局函請A公司提示足資證明甲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薪資等相關文件供核,A公司僅書面說明甲君確實在公司上班,無法提示甲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確實給付薪資等相關證明文件,故剔除A公司106年度列報甲君的薪資費用,補徵所漏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另該分局提醒,有關經濟部於105年4月19日公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之租稅優惠,優惠適用期間係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07年5月19日止,中小企業於本(109)年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並無該租稅優惠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嚴錦玲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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