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紓困振興齊步走,放寬免稅商店保稅貨物存儲期限,提高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免稅銷售金額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原規定保稅貨物存儲期限均以2年為限,但經海關核准者,得延長1年,並以1次為限。考量免稅商店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業者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旅客人數驟減,致貨物無法順利銷售,為降低疫情衝擊,紓緩業者免稅貨物倉儲壓力,財政部於109年6月16日公告修正上開辦法,放寬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之存儲期限,增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延長期限次數不以1次為限。     另為振興離島觀光產業,提高旅客赴離島觀光誘因,促進離島當地商機,財政部併同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放寬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菸酒以外之貨物,由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之免稅金額由新臺幣6萬元提高至10萬元,惟考量業者系統建置、測試及教育訓練等作業須有充分緩衝期,經與業者協商,明定109年12月15日正式實施。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本次一併修正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將其他具有特殊理由例外得予延長存倉期限之核准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海關,籲請有需求之業者儘速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杜佳雯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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