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媒體登載「延長申報一個月,核課期間加二年」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工商時報登載納稅義務人於稅捐稽徵機關公告延長期間內申報所得稅,核課期間將由「5年」變為「7年」,係誤解法令。為使納稅義務人有正確法令認知,說明如下: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所得稅者,核課期間應自申報日起算5年。但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應自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上開5年與7年核課期間之差異,主要係考量納稅義務人違反申報協力義務,將增加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困難,致有延長核課期間之必要,以維租稅公平。 二、 財政部於今(109)年4月13日公告全面展延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同年5月1日至年6月30日,係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並避免民眾群聚感染風險所為租稅措施,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意旨,因此納稅義務人於延長期間(今年6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繳納稅捐,仍屬在「規定期間內申報」,除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外,其核課期間應自申報日起算5年,尚無核課期間延長2年之疑慮。 新聞稿聯絡人及聯絡電話:蔡科長孟洙02-2322-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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