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之檢舉違章漏稅案件,除檢舉事證具體外得不予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若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除已提供具體事證外,得不予處理。 該局指出,民眾於提出檢舉時,應提供下列資料:(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供稽徵機關查核。惟檢舉人常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身分不實,致稽徵機關無從通知補正,故依上揭要點規定,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得不予處理。 該局強調,國稅局針對受理之檢舉案件,一律以密件處理,由專責人員負責保管並彌封檢舉人資料及編列檢舉人代號後,轉交由承辦人員進行查核,落實管查分離,防止承辦人員於查核過程中洩露檢舉人身分,恪守保密責任。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蔡雁森 電話:(04)23051111轉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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