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繳納基本稅額之營利事業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應先減除前5年核定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應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計算後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才符合免繳納基本稅額的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基本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免繳基本稅額,次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按同條例第7條第2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若有以前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予減除。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5年度以前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106年度至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所得(損失)分別為(50)萬元、80萬元及120萬元,106年度至108年度課稅所得額分別為175萬元、(70)萬元及350萬元,則甲公司107年度及108年度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時,106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應自107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損失,應自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尚不得直接以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淨所得後,金額未達基本所得稅額起徵點50萬元而未先予減除。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 周佩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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