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之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保險費。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規定之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保險費。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2款。
公告事項:全民健康保險第4類及第5類保險對象適用之保險費為1,785元,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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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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