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檢警海巡機關查獲非法動物用禁藥 籲請畜主應使用合法藥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今(24)日表示,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於108年5月29日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北門查緝隊(海巡署北門查緝隊)查獲屏東縣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非法動物用禁藥近6,000公斤,全案已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屏東地檢署)偵辦。
防檢局說明,屏東縣動物防疫所配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及海巡署北門查緝隊等機關,5月29日於屏東縣新埤鄉動物藥品販賣業「士O行」及其位於潮州鎮農地上之倉庫進行搜索,當場查獲安莫西林(Amoxicillin)、頭孢子素(Cephalosporin)等多種非法輸入之動物用抗生素原料藥、及硝基呋喃(Nitrofuran)、洛克沙生(Roxarsone)等多種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及販賣之動物用禁藥等,共計40餘種藥品近6,000公斤;該業者企圖利用公司名義以合法掩飾非法,自大陸及印度等地輸入大量動物用原料藥販賣圖利,屏東縣政府已廢止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全案並移請屏東地檢署擴大偵辦中。防檢局將追查該業者販賣之動物用禁藥流向後要求業者全面回收非法藥品。
防檢局強調,動物用禁藥會直接危害動物健康,而非法輸入之動物用藥品沒有經過安全及效力試驗,任意使用恐影響治療疾病的效果及動物健康,損害畜禽養水產殖業者權益。對於違法輸入、販賣動物用禁藥,最高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動物用禁藥可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加重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防檢局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違法輸入或販賣非法動物用藥品,同時也請畜禽水產養殖業者一定要使用合法藥品,以維護畜禽水產動物健康及畜禽水產產品品質。
防檢局特別感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海巡署北門查緝隊、屏東縣政府及相關機關積極偵破本案,對於維護動物用藥品品質及動物健康有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