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美續簽漁業及養殖合作備忘錄,持續深化雙方合作

  漁業署表示,臺美雙方於本(2019)年6月5日在美國華府續簽署「臺美間有關漁業及養殖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該備忘錄由美國在台協會華盛頓總部執行理事羅瑞智(John J. Norris Jr.)及我駐美國代表處黃公使敏境分別代表雙方政府簽署,將繼續作為臺美雙方於國際漁業管理議題合作的基礎。在MOU框架下,美方承諾持續協助我衡平參與相關國際漁業組織,我方承諾遵守國際間養護管理措施,落實船隊管理;臺美雙方亦將持續合作履行國際規約規範,致力促進永續漁業,並將定期舉行雙邊諮商會談,加強資料蒐集及人員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本年並於美國波士頓於6月11-12日完成年度雙邊漁業諮商。

延續臺美密切合作關係,三度續簽備忘錄

  漁業署說明,隨著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4年生效,強化海洋漁業治理已成全球趨勢,作為重要遠洋漁業國,納入我國參與是不可或缺的一塊;雖礙於國際政治環境,1995年「聯合國跨界及高度洄游魚類種群協定」(UNFSA,簡稱「聯合國魚類種群協定」)創設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ies)法源基礎,開闢我國參與國際漁業組織之可能,美方亦期與我簽署漁業合作備忘錄,促進我國參與多邊國際規約並積極納入國際管理規範,臺美雙方自1999年起就國際漁業養護管理議題展開會談,並於2002年7月30日首次簽署效期為5年的漁業及養殖合作備忘錄,因備忘錄執行情形良好,後續再於2008年及2013年進行續簽,本次係為第3次續簽,效期至2024年。

因應國際漁業管理潮流,更新共同工作計畫

  漁業署指出,2008年備忘錄續簽時增列一共同工作計畫,俾使雙方合作項目更臻明確;本次續簽備忘錄,共同工作計畫呼應國際管理潮流,將漁獲及流通鏈的可追溯性、打擊水產詐欺、支持改善漁船勞動狀態等納入計畫內容,此外,亦新增雙方於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及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之共同工作項目,臺美雙方合作的廣度及深度都將更為擴展。

回顧成果,展望未來

  漁業署說明,在備忘錄架構下,美方有效協助拓展我國於國際漁業組織之參與地位,2004年至2015年,我國陸續成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FP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及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會員,另以合作非會員等不同身分參與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等組織,並獲分配國家配額,保障漁民作業權益。

  漁業署最後表示,透過本次續簽備忘錄,且作為國際社會一員,我方將秉持漁業資源永續利用及養護管理、遵循國際漁業發展趨勢的一貫立場,持續致力落實漁業管理,強化與國際社群及相關國家之漁業合作。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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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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