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鐵路地下化計畫執行地上物強制拆除係依法行政
「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係奉行政院核定且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重要的交通建設之一,於106年起陸續發包施工,預計於111年底要達成地下化通車的目標。因為工程需求,需使用到現有鐵路路權外之土地,交通部鐵道局為此於106年起依法辦理9場次用地取得公聽會、7場次協議價購說明會,並以市價從優補償土地價款,地上物查估補償則從寬認定。另臺南市政府亦考量拆遷戶之居住權保障,配合專案興建照顧住宅,提供拆遷戶以低於市價的成本申購,目前扣除已表明無申購意願28戶,實際有申購資格264戶中已有247戶申購,申購率達94%,並有224戶完成交屋程序,交屋率達91%,且有114戶已搬遷入住。此外,對於拆遷戶剩餘土地及建物,臺南市政府亦訂有就地整建辦法,提供放寬建蔽率及容積獎勵,均已充分考量拆遷戶權益之維護。
囿於工程之急迫性,雖鐵道局中部工程處已採取調整施工順序、各工項重疊施工等手段,但如於今年5月仍無法排除用地障礙,則無可能達成111年底地下化通車之目標,除影響市民所期待的鐵路地下化通車期程外,勢必延長市區交通黑暗期,將臺南市民造成更大的不便,鐵道局中部工程處已自2月起積極逐戶拜訪拆遷戶,當面聽取心聲,以最大誠意與合法原則及途徑,勸導拆遷戶配合拆遷,並主動提供必要之關懷及協助,包括協助搬遷、物品拆卸、暫置財物、工區設置諮詢站化解民眾疑慮等等,臺南市政府亦指派地政局及都市發展局同仁配合家戶拜訪回應徵收補償、重建整建及照顧住宅等問題,並請北區及東區區公所區長及里長參與拜訪協助勸導;在此期間已有部分拆遷戶在充分了解相關法令及自身權益後,與中部工程處達成協議,領取補償費並自行搬遷,為讓拆遷戶有充裕之搬遷時間,鐡道局中部工程處於108年4月3日發函通知拆遷戶再給予1個月搬遷之緩衝時間,惟仍有部分拆遷戶抱持觀望態度及既有成見不願配合搬遷,截至目前需拆遷總戶數340戶數中,經逐戶拜訪疏導拆遷後尚有49戶仍未搬遷。
因為工程用地無法順利取得取得,已嚴重影響工程進行,最終僅得以不得已之方式,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8條及臺南市政府自治條例執行,法源依據如下: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28條第1、3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二) 臺南市政府制定之「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補償費或救濟金發給後,所有權人應於拆遷期限前將屋內所有財物搬遷,屆期未搬遷完竣者,由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據此,鐵道局中部工程處將已完成徵收補償程序仍拒絕配合搬遷之拆遷戶列為強制拆除對象並依法完成必要之法定通知程序,就影響施工要徑及關鍵工項之嚴重性檢討先後拆除順序,擬定強制拆除計畫,於108年5月逐戶依法強制拆除,針對首先執行之拆遷戶,中部工程處於4月25日發函通知及公告,即予告知將於5月3日執行強制拆除,並於4月30日辦理斷水、斷電作業,此斷水斷電亦係基於維護公共安全之考量進行,並非脅迫手段。
有關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都市計畫變更行政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07年4月3日召開第1次準備程序庭,迄今已召開6次,預定108年5月8日召開第7次準備程序庭,基於本案仍處於司法程序中,不便表示意見。另查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所需用地於107年10月24日由內政部核准徵收,部分被徵收人不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徵收,案經108年1月2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經該等被徵人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108年3月29日108年度裁字第551號裁定抗告駁回,故鐡道局續行拆遷補償作業,並無疑義。
綜上,上述各項作業均係於法有據、依法行政,且已事先全力溝通及給予協助,並考量國家重大公共工程推展之必要作為,絕無刻意脅迫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