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震災 7月1日起公安檢查申報加入耐震檢查

近來地震頻繁,為了民眾居住安全,市府依內政部修正「建築
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今年7月開始要求台南市特定建
築物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併同該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申報。
依內政部原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工務
局每年固定要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未申報者,依建築
法第91條規定,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惟該辦法並未納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有鑑於地震頻頻
造成嚴重損傷,內政部107年2月21日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求特定建築物每2年辦理1
次耐震能力評估,併同該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工務局表示,納入現行公安申報制度,凡屬88年12月31日以前
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閒文教
類、衛生福利更生類、住宿類組,使用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
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針對經耐震能力評
估檢查結果為「需補強」之建築物,明顯有公共安全疑慮者,規定
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另外,若符合申報建築物已做過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且完成補
強報告,並檢附1.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耐
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2.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
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補強成果報告書。3.已拆
除建築物之證明文件三種之一者,爾後年度均不再需要辦理任何耐
震能力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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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k新聞網線上記者 林財貴 林子涵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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