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自108年4月1日起公告3 個月,請民眾速辦繼承登記

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要注意了,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
地政事務所於108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計3個月,公告108年度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列冊管理資料,民眾如未於公告期間
內辦理繼承登記或未提出不可歸責之事由證明者,公告期滿後將予
以列冊管理。
地政局表示,按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
,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
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
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
存,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價款,倘逾10年繼承人仍未領取該
價款者,該價款則歸屬國庫。
民眾未能及時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甚多,如繼承人行蹤不明、遺產
稅額過高或繼承之不動產面積過小致無經濟效益等等…,惟最主要
因素仍是繼承人數眾多,難以整合全體繼承人意見而導致辦理繼承
進度延宕。若要改善此種情形,地政局陳淑美局長建議繼承人可依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繼承編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
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俟全體繼承人彼此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以避免不動
產被列冊管理。
本年度公告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列冊管理資料揭示於土
地及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
所在地區公所及里辦事處佈告欄,另外民眾也可以到本市各地政事
務所的網頁點選查看前項公告的資料。
陳淑美局長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
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
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罰鍰最高為應納登記費
額20倍(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為了提醒繼承人
於期限內申辦記登記,以免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地政局與各地政
事務所已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通知其繼承
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以加強保障民眾自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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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k新聞網線上記者 林財貴 林子涵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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