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魚汛期臺南市距岸3浬內海域全面禁止從事籠具漁業
漁港所說明:往年漁民反映烏魚汛期間,漁船、筏使用流刺網捕撈烏魚常發生與籠具作業漁法競合糾紛之情事。為維護烏魚汛期漁船海上作業秩序,考量捕撈烏魚作業漁場需求,市府於106年7月18日修定「臺南市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新增規範烏魚汛期距岸3浬內禁止籠具漁船作業。違者市府將扣留違規作業籠具,或處行為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先前已有違規從事龍具漁業紀錄累犯者除罰鍰外,另予限制、停止或撤銷其漁業經營之行政處分,不可不慎。
發稿人: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楊政霖 電話:06-39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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