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壹、收費:
一、收費項目:
(一)應收項目:托育費用。 (依照收托類型為全日托、日間托育、半日托育及臨時托育)
(二)得收項目: 1.延長托育費用。 2.節慶獎金或禮品。 3.副食品。
(三)托育人員不得任意收取未列舉之項目,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 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托育人員不得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二、收費基準:
(一)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 30 日計算。 (二)日托每日以 10 小時,每週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原則。
三、本市全日托育及日間托育收費基準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04.07 訂定 105.07 修正 106.05 修正
所屬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行政區
收費基準(元)
日間托育(10 小時)
全日托育
第一區
蘆竹區
15,000
25,000
大園區
13,000
23,000
觀音區
13,000
23,000
第二區 (北桃)
桃園區(埔子區、會稽 區、市中區)
15,000
25,000
第三區
楊梅區
15,000
25,000
新屋區
12,000
22,000
龍潭區
15,000
25,000
第四區
中壢區
15,000
25,000
第五區
平鎮區
15,000
25,000
大溪區
15,000
25,000
復興區

第六區
龜山區
15,000
25,000
八德區
15,000
25,000
第七區 (南桃)
桃園區(中路區、大樹 林區)
15,000
25,000
備註: 1.經查復興區目前均為親屬托育人員,未有一般托育人員,故查無收費情形,未來如有一般 托育人員請參照鄰近行政區收費情形。
2.第二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於 106 年擴編增設第七區(南桃)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故第七區收 費情形比照第二區。
貳、退費:
一、退費項目:依據托育契約訂定之應收項目退費。
二、退費基準:
由家長與托育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托育服務契約範本合意訂
定退費比例辦理,未訂定者,則依月費除 30 日,再乘停止托育天數。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6 年 5 月 5 日第 1 次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修正。 二、資料期間:104、105 年。
三、法規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 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 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 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 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依本法第 25 條第 3 項之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 2 年托育人 員服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並定期公告轄內分區收費情形。 (四)建構托育制度實施計畫(略以):居家托育人員應依照直轄市、縣(市)政府 訂定之收退費項目與金額……不得擅自調高收費總額、改變原收托條件或另立名 目向家長收取非必要費用。 (五)建議家長及居家托育服務員人員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托育服務 契約範本(https://cwisweb.sfaa.gov.tw/index.jsp)合意訂定托育服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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