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營業所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5萬元(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9)日第1476次委員會議通過,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泰公司) 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營業所,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麗泰公司於 91年11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食品,原報備營業所為「宜蘭縣羅東鎮興東南路115巷20號」及「宜蘭縣羅東鎮陽明路163號」等2處,惟查麗泰公司已於108年4月間新增臺北營業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1-6號10樓」並於同年5月開始營業,且遲至同年10月24日始向該會報備變更營業所,但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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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hylton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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