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負擔許可眾益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申請「東港(鹽浦)-小琉球航線」聯合排班、共同售票、同一票證等聯合行為延展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7)日第149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眾益輪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益公司)、飛馬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東信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競強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觀光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及誠翔輪船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申請「東港(鹽浦)-小琉球航線」聯合排班、共同售票、同一票證等聯合行為延展許可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16條規定附加負擔予以許可,許可期限自109年7月2日至114年7月1日止,計5年。

公平會表示,眾益公司等事業前於95年間申請「東港—小琉球航線」實施聯合排班、共同售票、同一票證等聯合行為許可,並分別於98年、101年及104年間申請延展許可。公平會進一步表示,該會104年6月25日公聯字第104004號許可決定書附加負擔許可,期限至109年7月1日止。因許可聯合行為之期限將於109年7月1日屆滿,故提出第4次聯合行為延展許可。公平會審議後認為,由於小琉球離島未設置機場,亦無連接臺灣本島之實體道路,對外交通運輸全仰賴交通船接駁運輸,無其他運輸工具可資替代。6家事業實施聯合排班、共同售票、同一票證後,可隨時互相支援及加開班次,有效管理航班、降低人事成本及提昇服務品質,對消費者而言有更多班次可供搭乘選擇,提高居民、旅客搭乘之便利性,增進消費者利益,有效增加各交通船之載客率,並有助於業者提高經營效率,將精簡之人事及場站費用成本用於換新設備,具有正面交通運輸效益。另市場上亦有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持股之琉興有限公司,及民營業者泰富國際輪船股份有限公司可供選擇搭乘,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虞,本聯合行為應有益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故准予許可延展期限。

    公平會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並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附加以下負擔:

一、申請人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他事業加入或退出本聯合行為。

二、申請人等不得透過本聯合行為許可,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東港(鹽埔)—小琉球航線」船舶運輸服務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

三、申請人等於本聯合行為許可期間,「東港—小琉球航線」每日固定航班不得低於16班;「鹽埔—小琉球航線」每日固定航班不得低於2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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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hylton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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