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抗菌抗VOCs活性碳口罩」商品,刊載「吸附力優於市售活性碳30倍」等文字廣告不實!華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日第1495次委員會議決議,華宸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宸公司)銷售「抗菌抗VOCs活性碳口罩」商品(下稱案關商品),刊載「吸附力優於市售活性碳30倍」等文字,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華宸公司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華宸公司被檢舉銷售案關商品,刊載「VOCs椰殼活性碳(吸附力優於市售活性碳30倍)」及「利用特殊技術30倍於市面吸附能力之活性碳及高科技結構設計,可吸附空氣中之揮發性有機溶劑(如甲醛、甲苯…等環境賀爾蒙)及化合物與臭味。」等,涉及廣告不實。據華宸公司表示係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進行「甲苯吸附效率測試」之結果顯示,案關商品相較其他活性碳材質口罩之甲苯吸附效率約30倍。惟據工研院提供意見,該「甲苯吸附效率測試」之對照組中並無材料,係空白試驗,華宸公司認為對照組中為活性碳商品,恐有誤解。按活性碳口罩廣告宣稱對於揮發性有機物之吸附效果,為影響交易相對人作成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華宸公司錯誤解讀工研院「甲苯吸附效率測試」所為之廣告尚難謂無過失,並不存在案關商品與其他市售活性碳商品或材質比較之事實,其廣告之表示無客觀事證依據,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案關商品之品質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的效能,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的效果,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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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hylton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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