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36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修正消除歧視性文字,請人事總處協請考試院儘速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並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內政部表示,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前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第36條之1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8年8月29日會銜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在案,不過未能於立法院第9 屆會期完成立法程序,因此重行擬具該修正草案。該草案修正要點係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臉書留言

(這個頁面共進入 1 次, 今天進入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