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將放寬可控制之癲癇者考領駕駛執照規定

隨著現代醫學進步,許多癲癇患者可藉醫療資源達到可控制且不發作的成果,許多國家如美國、澳洲、紐西蘭、日本、英國、法國等國家皆已放寬輕症或可控制型癲癇症患者可以合法擁有駕照,2006年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認為癲癇患者一律不得考領汽機車駕駛執照之規定,視為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經交通部與各界多年討論,交通部於109年6月2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放寬輕度及可控制之患者考領駕駛執照之限制,以維護其就業、日常生活中使用交通工具之權益。

交通部說明,除頑性(難治型)癲癇症患者施以藥物亦難控制之外,輕症或可控制型癲癇症患者可透過現代的醫療協助(藥物、手術或其他治療),可以達到完全控制不發作的成果,日常生活作息與常人無異。經交通部108年12月18日駕駛人醫學諮詢會第13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及109年5月12日邀集相關醫學專家、身心障礙團體及相關單位研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獲致共識,交通部於109年6月2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放寬患癲癇疾病而可控制達2年以上無任何類型癲癇發作,並取得醫師診斷證明書者,得有條件考領機車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並規範2年期滿須定期換照至公路監理機關定期審驗持照條件,體檢時需檢具最近3個月由醫療院所之神經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規定;如有癲癇發作情形,應繳回駕駛執照。修正草案將預告60日,蒐集各界意見後,持續辦理法規修正發布事宜。

交通部指出,本次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修正,初步放寬輕症或可控制型癲癇症患者能考領駕駛執照之權益,並解決就業、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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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hylton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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